托克遜縣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010605548/2026-00049 | 發布機構 | 托克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 號 | 托政辦規〔2026〕1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日 | 2026-06-01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進度和質量,控制項目投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縣政府將政府投資項目交由專門機構或單位(以下統稱代建單位)組織實施建設管理的運行機制。代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取;達到法定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公開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對突發事件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等符合法定不招標情形的項目,經縣政府批準,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配合建設單位或資產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共同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和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后移交給建設單位的專門機構或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發起,根據使用需求提出立項申請,共同組織項目實施,接收并使用項目的單位,為代建項目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上級補助以及縣本級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或者占項目總投資80%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文旅、消防、廣播電視、民政、社會保障、基層政權等建設項目;
(三)生態環境治理、交通運輸、農林水利、市政設施等領域的項目以及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四)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第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及相應資質,可以為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代建單位依據本辦法承擔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建設管理各項工作事項,履行項目組織實施、建設管理等相應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代建制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市級代建制項目的實施,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代建制工作。
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國資委)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限內行使建設單位相關權利、代行建設單位相關職責,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主要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二)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相關工程服務和施工以及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招標,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
(三)辦理規劃、節能、環保、消防、人防、園林、施工、市政、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有關事項報建手續;
(四)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
(五)配合建設單位按照項目進度申報財政資金;
(六)組織工程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向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實體移交手續;
(七)辦理工程結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及項目后評價;
(八)整理匯編并移交有關項目資料;
(九)做好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務工作;
(十)依據代建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質量安全等法定義務和責任,并主要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使用功能、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使用需求,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建設資金籌措、用地手續的辦理;
(三)明確項目代表,參加項目建設實施,及時溝通協調有關事項;
(四)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并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五)參加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六)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 由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項目建設目標、履約保證、獎懲辦法、農民工工資保障及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項目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規模進行限額設計,并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建設,并按照合同約定控制投資,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
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設計方案及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由代建單位組織相關單位研究提出具體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條 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要求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工程項目相關單位會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議,報建設單位批準。
為更好實現項目功能目標或者同樣能滿足功能目標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設計的,代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優化方案建議,報建設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完成項目聯合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后協助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及后評價事宜。
第十二條 工程服務、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單位向代建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代建單位初審、建設單位復審后,建設單位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支付,并將支付情況抄送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單獨核算,并保證項目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及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組織編報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或編制內容不實、違反限額設計要求,影響項目審批及建設實施的;
(二)違規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暗箱操作等行為,或違規洽談、簽訂工程合同的;
(三)未依法依規辦理規劃、施工、環保、消防、人防等項目報建手續,或擅自辦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審程序的;
(四)未履行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管控不力,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安全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工程驗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及項目移交,或移交項目資料不完整、不真實,影響項目投入使用及資產移交的。
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代建單位,依據自治區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限制 1-3 年不得參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并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應當實行代建制(依據可研批復)而未實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三)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托克遜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托克遜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