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遜縣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010605548/2025-00050 | 發布機構 | 托克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 號 | 托政辦規〔2025〕5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日 | 2025-12-12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托克遜縣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托克遜縣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托克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托克遜縣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保障托克遜縣城市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3〕368號)、《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交運發〔2023〕144號)、《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國務院令第79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托克遜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托克遜縣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管理堅持“城市公交優先發展、公眾出行品質提升、公交運營企業良性經營”的總體要求。遵循“企業可承載、政府可承擔”的原則,合理界定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建立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補貼機制,引導公交企業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全縣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滿足廣大市民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交通運營補貼”,是指托克遜縣人民政府對縣域城鄉公交企業在城鄉公交客運經營中發生的公益性支出、運營虧損、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和基礎性建設等給予的專項補助。城鄉公交運營企業非城市公交客運的多種經營部分由企業自負盈虧。為合理控制公交運營虧損規模,調動公交企業降本增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運營虧損采取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方式。支持公交企業通過拓展經營范圍、公交站場綜合開發利用等多種途徑增加收入。
第四條 補貼資金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由縣交通運輸局會同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預算調整需經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縣財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對補貼資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資金撥付結算和組織安排績效管理工作,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補貼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貼應專款專用,禁止挪用。補貼使用情況需定期審計并公示結果。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托克遜縣城區、連界鎮、鄉、村從事城鄉公交客運經營的城鄉公交運營企業,不含在以上范圍內從事農村客運班線化經營的企業。公交企業應滿足托克遜縣城區、連界鎮、鄉、村范圍內的城鄉公交運營需求。
第八條 公交行業成本規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凡與公交運營無關的費用不得納入成本規制范圍。
(三)合理性原則。成本費用項目相關約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四)激勵性與約束性原則。鼓勵公交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優化調度管理,開源節流,強化成本控制,不斷提高運營效率。
(五)可持續發展原則。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提升公交企業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通過對公交企業管理水平及運營服務質量的考核,不斷提高公交服務供給能力,促進公交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公交行業成本規制及成本合理性評價,應當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公交運營企業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原始會計憑證、賬冊為基礎,評價公交行業標準運營成本與實際運營成本的差異,并確定在標準成本前提下的成本利潤率。
第十條 公交行業運營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和期間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公交行業直接運營成本,是指城市公交車輛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發生的與運營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
(一)人工成本。
1.工資及福利費支出:是指公交運營企業支付給從事運營生產活動的司乘人員、后勤保障及管理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以及按規定工資基數和計提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
2.社會保障費支出:是指公交運營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司乘人員、后勤保障及管理人員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二)燃料及動力費支出:是指城市公交車輛在實際運營中正常消耗的天然氣、汽油、柴油、電力等各項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但不包括車輛保修作業和修車試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運營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用支出。
(三)輪胎損耗費支出:是指城市公交車輛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輪胎更換、翻新、補修等費用支出。
(四)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用于生產運營過程中的公交車輛、停車場、修理廠房以及其他與生產運營有關的設施、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按規定折舊年限和方法計提的折舊額。
(五)保修費支出:是指公交運營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公交車輛、停車場、修理廠房以及其他與生產運營有關的設施、設備等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相關費用支出。
(六)保險費支出: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為駕駛員、第三方及運營車輛等支付的各種商業保險費用,含未足額保險的合理事故損失費。
(七)信息化系統運維費: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用于公共衛生事件防疫、公共治安防范、安全駕駛輔助、高效運營調度等方面信息化系統的建設、運營、運維等費用。
(八)其他直接運營費用:是指公交運營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費用,包括運營業務費、安全生產費。用于車輛日常檢測、氣瓶檢測、車場車輛監控維護、消防設施設備投入費用、場站及辦公場所用電、用水及取暖等費用。
第十二條 公交行業期間費用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公交車輛運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一)管理費用: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公交車輛運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差旅費、采暖費、印刷費、律師費、審計費、稅金、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等管理費用。適用范圍是公交企業構架中核算的公司管理層面費用支出部分。
(二)財務費用:是指公交運營企業為公交車輛籌集運營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運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三)營業費用:是指公交運營企業在公交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廣告費、GPS系統費用、辦公費、差旅費等營業費用。適用范圍是公交企業構架中核算的車場或車隊層面費用支出部分。
(四)稅費:是指公交企業在營運過程中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
(五)安保費用支出:是指公交站臺監控設備安裝費使用維護費(含流量費)以及公交站臺保安工資及福利支出(不含公交停車)。
第十三條 合理確定成本費用項目標準值。
(一)合理確定職工人數:職工應配人數按照行業規范要求配備,依據公交線路配車數、運行時間間隔、運營服務時間確定企業應配司乘人員數,再以企業應配司乘人員數為基數確定管理人員、站調人員、修理人員及輔助人員等配員系數,最終確定企業應配人數。
(二)規制工資總額標準值的確定:工資標準按照全縣上一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水平核定。
(三)職工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積金標準值的確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及縣社保部門規定的繳費比例中明確應由公交企業繳費部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及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繳費比例中明確應由公交企業繳費部分確定。
(四)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標準值的確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及財務制度規定的相關計提比例確定。
(五)營運車輛燃料用量標準值的確定:對明確標有車噸、公里燃料消耗定額的,按照相關指標及核定的運輸里程確定;沒有定額的,原則上按照公交行業前三年加權平均千公里消耗水平確定標準。
(六)營運車輛修理費標準值的確定:營運車輛修理費輪胎材料消耗費等與公交運營里程相關的并且受物價變動影響較大的直接費用,以公交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同時考慮成本規制年度變動的影響。
(七)固定資產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標準值的確定:按照購置的原始價值和規定的年限、方法計提。由政府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評估增值固定資產不計入固定資產折舊費,未達到折舊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不計入規制成本。以租賃經營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對其改良支出部分應予以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
(八)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標準值的確定:管理費用應按照公交企業上一年度經中介審計的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異常支出因素)核定。財務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保持正常的生產運營活動,購置運營車輛等資產的合理融資成本可納入規制成本,且融資利率原則上不得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按照實際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核定。
(九)營業費用標準值的確定:營業費用率參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行業實施細則確定,營業費用根據公交場站建設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按照當年實際發生據實列支。
第十四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規制范圍。
(一)公交企業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與公交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支出;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自主提前報廢和出售的凈損失,政府出資購買的固定資產折舊;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五)公益性贊助或捐贈支出;
(六)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五條 主要成本項目浮動范圍的設置。
燃料用量、營運車輛修理費、管理費用等公交運營主要成本項目,允許在標準值上下20%范圍內浮動。實際發生數超過浮動范圍上限的,按浮動范圍上限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在浮動范圍之內的,按實際發生數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低于浮動范圍下限的,按浮動范圍下限計入規制成本。
主要成本項目發生數降到限額以下所帶來的收益歸公交運營企業享有,以此調動公交運營企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項目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明確的有關成本項目,在確定標準值的情況下,不設置浮動范圍。實際發生數超過標準值的,按標準值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小于標準值的,按實際發生數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七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具體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營業務收入,指城市公交企業的公交業務收入,包括包車收入、代駕收入,車體廣告收入。
(二)其他業務收入,包括租賃收入等其他營業執照確定的營業范圍與公交運營相關的附屬收入。
(三)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清理、罰款等各項收入。
(四)運營補貼收入,包括老人學生卡補貼、軍人卡補貼、安保補貼、燃油補貼、購車補貼、更新車輛補貼、新能源車輛運營補助及政府給予的其他專項補貼。
(五)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對公交企業購置新能源公交車,本級財政按實際購車金額進行補貼。
(六)公益性支出補貼。“兩免”是指:現役軍人、退伍軍人及軍人“三屬”持有效證件辦理IC卡、65歲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免費乘車卡;“兩減”是指:中小學生持IC卡5折優惠乘車、普通市民持IC卡9折優惠乘車。
(七)其他補貼。對公交企業按照規劃和政府要求出資建設的公交樞紐站、首末站、停靠站等基礎性設施投入;對公交企業執行政府應急處突、搶險救災、乘客疏散等指令性任務和新增公益性支出等,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貼,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運營虧損補貼標準、車輛購置補貼標準以及其他補貼標準,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形成專題方案按照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八條 公交企業必須在保障居民正常出行的前提下,開展多元化經營,增強企業創收主動性、積極性。
第十九條 公交企業規制成本超出運營收入差額補貼的
計算方法:
公交企業規制成本=規制直接運營成本+規制期間費用=人員工資福利費社保支出+燃料及動力費+輪胎損耗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維修費+保險費+信息化系統運維費用支出+其他直接運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公交企業規制虧損=規制成本+稅金及附加-公交營運收入-公交運營無關的附屬收入
第二十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標準化申請材料清單,明確辦理時限,并在政府公開信息渠道發布。縣交通運輸局和縣財政局負責對申報企業資格進行聯合審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是以企業主動申報為主,采取公開申報加競爭性評審機制,申報要求以公開信息為準,申報企業初審通過后進入公示期,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每年的第一季度,通過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交運營企業上一年度經營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所產生的審計費用列入公交企業規制成本。對實際發生的運營成本、收入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制成本標準值核算相應的經濟指標數值,出具運營成本、收入審核及成本規制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據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運營成本、收入審核及成本規制等各專項報告的結果,對公交企業年度運營成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合理成本范圍及公交企業規制成本總額超出公交企業運營收入差額部分,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財政補貼內容,清算年度公交運營企業財政補貼額度,上報縣政府審批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交運營企業財政補貼列入縣交通運輸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可參照上一年度補貼審定情況,在經營期按季度(每季度第一個月)預撥財政補貼款,年度預撥總額原則上應不低于上一年度補貼額的80%,次年在確定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總額后完成財政補貼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作出的最終財政補貼額度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補貼額度核定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交通運輸局申請復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運輸局在縣人民政府官網定期更新補貼執行情況,公示補貼政策、企業名單及資金分配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使用績效目標,完善檔案資料,加強內部管理,主動接受縣交通運輸局、財政局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審計、監督、績效管理等工作,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規使用補貼的企業,縣交通運輸局視情節輕重,可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資金、取消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局應加強對城市公交企業的安全生產、運營線路新增和優化調整、服務規范和質量、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公交企業安全生產、優質服務等項目具體考核辦法,考核辦法要與公交行業成本規制及財政補貼等相關內容掛鉤,不斷提升公交行業整體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局(國資委)負責制定公交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考核辦法與公交企業經營績效指標掛鉤,審計確定縣屬公交企業年度運營虧損總額后,縣財政分擔比例為85%,縣屬公交企業分擔比例為15%,督促公交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做好增收節支、節能降耗、減虧增效工作,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三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使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水平與托克遜縣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業在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的同時,應盡快制定安全生產、優質服務、單車收入、單車成本控制等具體的企業管理考核辦法,規范公交企業經營服務管理,提高公交客運社會形象,積極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城市公交服務。
第三十四條 根據托克遜縣城市總體規劃及發展要求,將公交場站建設項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托克遜縣交通運輸局、財政局(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